李永新!2009年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考试教材-民法学(大专起点本科(含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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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中公版 李永新等
【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
【商品状态】下架
【单 位】每本
【邮购代码】 4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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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8月第一版 (本硕班)-适用大专起点本科(含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

    民法学试题分析


    从大纲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我们可以看到,“比较准确地理解”、“理解”、“运用”等三个能力层次逐层递进,难度也在逐渐增加。在此,我们对这几种题型进行基本的分析,以期能给各位考生一些思路上的启发和方法上的改进。


    一、关于判断题
    客观地讲,对大部分考生来说,面对判断题应该是心态最好的时候,毋庸置疑,即便不知道答案,也会有百分之五十的正确率。但是,判断题往往考查的是对知识细节的把握,法律条文和法律语言稍微改动一个字,意思就会大相径庭。比如曾经考过的一道经典试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注意题目中的“一律”二字,细心的同学会发现,这两个字才是这道题目的题眼,我们知道民法通则的规定还有一个但书:“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命题方式是判断题最常用的命题方式。考生一定要注意诸如“一般”、“一律”、“可以”、“应该”这样的细节。这些法律语言都是有特殊含义的,不能随便改动。


    二、关于单项选择题
    再难一些的是单项选择题。对于单项选择题,他的最主要的测试任务是测试考生对整个知识体系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一份科学的试卷,单项选择题的设置必须做到知识点覆盖相对的全面,并且不出现同质化,必须在控制难度的前提下,保证一定的区分度。做单项选择题最重要的是排除干扰项,但法律的学习有它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就民法学来讲,我们最好的排除干扰项的前提就是对知识的准确把握,如果你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就会看到每个选项都好像是对的,又好像都有问题。这里特别提示各位考生,一定要分清知识的主次,对于一级考点要透彻掌握,二级考点要准确掌握,三级考点尽量掌握,偏题怪题能掌握就掌握,不能掌握就放弃。
    在此扩展一下,考试永远都是一门有遗憾的艺术,几乎很少有人会得到满分。再次强调,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必须抓住考试主干和重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除了书中已列出的结构图和对比表格之外,考生自己仍需不断做阶段性总结。你的努力自己能看得见,别人同样能看得见。


    三、关于简答题
    简答题测试的是考生对民法学最基础理论的理解,比如“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等,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界定清楚每个具体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并能够细致掌握到底有多少个法律要件。这样的题目理解比记忆更重要,一些擅长文字处理的同学,即便不能准确说出每个知识构成的准确表述,但是仍旧可以靠自己对知识的印象以及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得到大部分的分数。但在此特别提醒考生一点,对于基础概念一定要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而且一定不要留下知识的死角,经常有考生出考场就说“坏了,那么重要的一个点我没有复习到”。殊不知,科学的民法学习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知识框架的完整和清晰。牵一发而动全身,当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时候,势必会影响对其他知识的理解,比如说,如果我们不理解债的特点和物权的特点,就无法解决经常考查的“一物二卖”这样经典的题型。


    四、关于论述题
    论述题是比较独特的一种主观题考查方式,一般出题人在选题的时候会选择一个相对较大的法律概念,比如说“论违约责任”、“论物权的公示原则”、“论一般侵权”、“论民事责任的竞合”,像这样的选题不仅需要对其下的多个观点有准确的掌握,更需要较强的论证能力,要求能有理有据有论,在答题过程中最好能结合具体的例子。虽然,对大家来说,难度比较大,但是我们需要的是不断的练习。对于大家来说,你认为最复杂的那部分内容必将是论述题的出题点所在,所以要真正弄懂,必须把基础夯实,然后深入挖掘。


    五、关于案例分析题
    对大家最难的恐怕是案例分析题,对于多数没有经过较长时间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法律思维并不完善,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掌握的不充分,加上本身对民事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就不了解,因此,整体上,案例分析在考试中得分率最低。即便有些同学知道每道题的知识点,但是能够用简练的语言答到点子上也是比较难的。下面我们重点来谈谈这个问题。
    民法学的实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的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


    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正确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就不会有正确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民法学的疑难案例往往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交叉的现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
    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例如:甲13岁,用自己的一个价值300元的文具盒与乙(20岁)交换了一个价值20元的电子表。甲父追认,甲母听说此事后反对。甲母能否从乙处取回文具盒?
    答:不能。追认行为不可撤销,甲父的追认具有双重性质:甲的法定代理人,甲母的表见代理人。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
    (二)常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例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甲偷了乙的一头牛,乙请求甲返还该牛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甲在火车站傍边的乙处寄存了一个包裹,甲没有付保管费,乙拒绝将包返还给甲的理由即如此。
    3.顺序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甲委托乙将玉石雕刻成玉佛,甲1号付款,10号取货。甲没有付款就要取货,乙拒绝的理由即如此。
    4.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竞合:甲将一台设备出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期间丙强行将设备从乙处抬走。甲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债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乙可以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占有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5.《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法定解除权的竞合: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2号付款20万元,乙5号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甲1号发现乙将该房屋拆除了一半。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解除权。
    6.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甲捡到一块乙丢失的手表,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乙可以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责任。
    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甲故意将一块变质的肉卖给乙,乙食用后中毒。
    8.合同订立时的欺诈是可撤销、可变更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履行时的欺诈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头牛有问题,不是母牛。乙可以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丙将一只黑狗卖给丁,第二天交付狗。当天夜里,该狗丢失。于是丙将一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白狗染成黑色交付给丁。四个月后的一天,丁玩狗时被狗要掉一个手指,同时发现此狗是白狗。丁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9.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交叉:发生无因管理后一般不考虑不当得利之债。甲拾得一头牛,经多方寻找主人不见,饲养一年,生小牛一头,这时牛的主人乙寻上门。甲可以要求支付饲养费吗?
    10. 《物权法》第27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是法律关系交叉:是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交叉。
    11.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的:可撤销、可变更;履行合同时重大误解的:不当得利。
    (1)甲把商品价签稿混乱了,一架价值5000元的相机的标签为2000元,以2000元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乙:甲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2)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甲交货时误把11吨钢材交给乙。甲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不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12.合同的相对性与例外(代位权和债权保全撤销权):甲公司信誉不好,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说:“以你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给我用,我承担贷款费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和以公司都没有还款,乙公司称钱是甲公司用的,甲公司应当还款。银行可以:
    (1)按合同相对性找乙公司还本付息。
    (2)按代位权找甲公司还本付息。
    13.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竞合。甲书面授权乙买500吨辽化产的尿素。乙与辽化签订了购买800吨尿素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要分两步认定:买卖合同中500吨尿素买卖部分在授权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此部分买卖合同有效;其中超过授权部分的300吨尿素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
    14.注意物权与债券之间的衔接
    (1)甲1号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付款后入住该房。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我们要知道。甲乙之间和甲丙之间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我们要区分合同的效力跟物权的效力之间的区别。虽然,现在该房的物权人是乙,但是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仍旧有效,因此,丙才可以依据这份合同要求甲交付房屋,但是实际上已经交付不能,所以最后只能依据债的处理方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希望以上的这些说明能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也希望每位考生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最初的梦想!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
    2008年全国14个中西部地区基层政法机关面向社会招录考试总体情况(7)
    应考指引(1)
    民法学试题分析(1)

    第一章 民法总论(1)
    第一节  民法概述(2)
    一、民法的概念(2)
    二、民法的含义(2)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3)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和种类(3)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4)
    六、民法的解释(5)
    七、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8)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11)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1)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13)
    三、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4)
    四、民事法律事实(15)
    第三节 自然人(17)
    一、自然人概述(17)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8)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9)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21)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1)
    六、监护(24)
    七、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26)
    八、个人合伙(27)
    第四节 法人(29)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9)
    二、法人的成立条件(30)
    三、法人的分类(32)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34)
    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35)
    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35)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36)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38)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38)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9)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42)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42)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43)
    六、无效民事行为(45)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47)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8)
    第六节 代理(50)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50)
    二、代理的类型(50)
    三、代理权的行使(52)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52)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52)
    六、无权代理(53)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57)
    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57)
    二、诉讼时效(57)
    三、期间(61)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63)

    第二章 物权(69)
    第一节 物权概述(70)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70)
    二、物权的客体——物(71)
    三、物权的分类(74)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5)
    五、物权的变动(75)
    第二节 所有权(77)
    一、所有权概述(77)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78)
    三、共有(79)
    四、相邻关系(81)
    第三节 用益物权(83)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83)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84)
    三、宅基地使用权(86)
    四、地役权(86)
    第四节 担保物权(88)
    一、抵押权(88)
    二、质权(94)
    三、留置权(97)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100)

    第三章 债权(106)
    第一节 债的概述(107)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07)
    二、债的分类(108)
    三、债的主要发生原因(110)
    第二节    债的担保(113)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13)
    二、保证(113)
    三、抵押(114)
    四、质押(114)
    五、留置(114)
    六、定金(114)
    第三节    合同法总论(116)
    一、合同法概述(116)
    二、合同的成立(118)
    三、合同的效力(121)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24)
    五、合同的履行(128)
    六、合同的保全(134)
    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40)
    八、合同的解除(143)
    九、合同的终止(145)
    第四节   合同法分则(150)
    一、买卖合同(150)
    二、赠与合同(152)
    三、租赁合同(153)
    四、承揽合同(155)
    五、保管合同(156)
    六、委托合同(157)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159)

    第四章 人身权(166)
    第一节 人身权概述(167)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167)
    二、人身权的分类(168)
    第二节 人格权的种类(169)
    一、生命健康权(169)
    二、姓名权(名称权)(169)
    三、肖像权(170)
    四、名誉权(171)
    五、隐私权(172)
    六、荣誉权(172)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174)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176)
    一、知识产权概述(177)
    二、著作权(178)
    三、专利权(191)
    四、商标权(197)
    第六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206)
    第一节   结婚(207)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207)
    二、结婚的条件(207)
    三、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208)
    四、无效婚姻(209)
    五、可撤销婚姻(209)
    第二节 离婚(211)
    一、协议离婚(211)
    二、诉讼离婚(211)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213)
    四、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215)
    第三节 夫妻关系(216)
    一、夫妻人身关系(216)
    二、夫妻财产关系(216)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218)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218)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218)
    三、养父母子女关系(218)
    第五节 继承制度概述(221)
    一、继承的概念(221)
    二、继承的特征(221)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221)
    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222)
    五、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222)
    第六节 法定继承(225)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225)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225)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225)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226)
    第七节 遗嘱继承(228)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228)
    二、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228)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229)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230)
    五、遗赠(230)
    第八节   遗产的处理(232)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232)
    二、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232)
    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232)
    四、遗产的分割(233)
    五、遗赠扶养协议(233)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235)

    第七章 民事责任(242)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243)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43)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243)
    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246)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46)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247)
    第三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248)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248)
    二、过错责任原则(248)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249)
    四、公平责任原则(250)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51)
    一、行为的违法性(251)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251)
    三、因果关系(251)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52)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253)
    一、共同加害行为(253)
    二、共同危险行为(254)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255)
    一、职务侵权行为(255)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255)
    三、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256)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57)
    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58)
    六、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59)
    七、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59)
    八、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60)
    九、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60)
    十、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61)
    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62)
    十二、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265)
    第七节 侵权责任(266)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266)
    二、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269)
    第八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272)
    一、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272)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成立要件(272)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74)
    本章重点难点点拨(277)

    附录一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笔试民法学考试大纲(280)
    附录二 民法通则重点法条(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59)